25岁的他人体藏毒偷运至境内(毒品李某偷运张某海洛因)

一刻沾毒,万劫不复。

有人铤而走险跨省贩毒,有人将毒品藏在身体里偷运到境内……

6月24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公布了近一年多来温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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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至今年5月,温州全市两级法院一审共审结各类毒品案件1608件、判处罪犯1821人。
其中,温州市中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84件,判决罪犯125人。

1】为了几千元报酬

25岁的他人体藏毒偷运境内

被告人李某生于1994年,2018年6月22日,为获得不到两千元的非法报酬,李某在刘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偷渡至缅甸,以人体藏毒的方式将海洛因从境外运输至境内。

2018年6月28日,李某在刘某的指示下,将先行排出体外的部分海洛因放置在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柳浪街附近一个空调外机下面。

2018年7月24日,李某在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街某网咖内被民警抓获。

随后,民警在李某的带领下,到苍南县龙港镇货运西路1号侧面的水表下面查获剩余的25颗海洛因(重123.4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苍南县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审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
追缴李某违法以所得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介绍,近年来,年轻人受人指使代为运输毒品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多数是因为需要偿还欠下的高利贷或者由于生活所迫需要钱款,尤其在犯罪分子许诺有高额回报后,又因缺乏法律意识,选择铤而走险,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不论是高额金钱诱惑,还是自身生活所迫,一旦触犯刑法都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2】毒贩花样百出

贩卖新型毒品“蓝精灵”

2018年7月13日和14日,在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某酒店停车场内,被告人滕某分两次操作,各将1颗 “蓝精灵”(含有氟硝西泮成分)以23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永嘉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滕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介绍,“蓝精灵”含氟硝西泮成分,属于近年来出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被称为第三代毒品),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

社会对此类毒品认识程度不高,警惕性不足,滥用这类药物和吸食冰毒等毒品一样,会出现兴奋、致幻、麻醉等反应,导致精神运动损害和强烈的依赖性。
本案体现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合成毒品犯罪,充分发挥了刑法的震慑作用。

3】将毒品“包装”为药品

诱导他人吸毒

2018年8月期间,张某先后三次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某大酒店房间内,拿出甲基苯丙胺(冰毒)谎称为“逍遥乐”的药品,三次诱骗谢某吸食。

张某说,逍遥乐”具有解酒、提神等功能,后民警在该房间查获张某和谢某。

经鉴定,张某和谢某的尿液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8月31日,谢某对张某表示谅解,同年10月19日,张某配合民警抓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永嘉县人民法院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一朝吸毒,终身戒毒。
”法官介绍,吸食冰毒往往一次就能成瘾,大部分吸毒者从吸食第一口毒品开始,一发而不可收拾。
有许多人是因为被人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而走上吸毒之路,甚至犯罪,从而危害社会,故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等犯罪应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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