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车主通常的做法是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拆检赔偿,一般有保险公司经过拆检之后进行修理、赔偿,那么,在车辆判定为权全赔不再修理之后,车辆的拆检费用由谁来支付呢?是依然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是有车主个人承担呢?
【案情介绍】
2011年2月,王女士的奔驰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报险后,将涉案车辆送至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定损维修。后因修理报价过高,保险公司将涉案车辆的理赔方式定为全损,不再修理。另外,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曾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定损合作协议,约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定损业务。王女士于同年3月提车,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收取王女士1.9万余元拆解报价费。随后王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1.9万余元拆解报价费。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则称,其已进行了拆解报价工作,理应收取相关费用,不同意王女士的相关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收取费用系基于其向王女士提供的服务,并经过王女士签字认可,且向王女士开具了等额发票,具有合法依据,王女士的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王女士对此结果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应由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定损,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其定损行为向投保人收取定损费用。案件中,保险公司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就定损事宜进行合作,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定损。拆解报价费所对应的查勘、拆解和报价等工作均属于定损工作范围之内。所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向王女士收取拆解报价费没有依据。据此,二审法院改判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王女士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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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保险公司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通过签署协议开展的互惠互利的定损修理合作业务蓬勃发展,并已相当成熟。车主所投保的车辆报险后,车主往往将车辆开到保险公司推荐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修理,后续的定损、修理、理赔等一系列行为就由保险公司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调解决。费用当中即使包含拆解报价费也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车主无须支付。这种合作模式确实给广大车主带来了便利和快捷。
本案的特殊情形在于,拆解报价后,由于理赔模式的变化,不再需要修理,此时拆解报价费由谁负担的问题便凸显出来。拆解报价费所对应的查勘、拆解和报价等工作均属定损工作范围,而定损工作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保险公司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由车主负担。本案界定了拆解报价费以及该笔费用的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