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了还要担全责!警惕“开门杀”!(驾驶人开门机动车车辆责任)

近日,南京江宁秣陵交警中队民警接到一市民报警,称在该中队辖区将军大道某公交站台路段处,发生了一起因“开门杀”导致两车碰擦的交通事故。

接警后,江宁秣陵交警中队民警立刻赶往现场。
民警在事故现场看到,一辆香槟色小轿车的右后门被撞变形,另一辆蓝牌箱式小货车左侧箱体凹陷。

图为突然打开的车门被撞坏

被撞了还要担全责!警惕“开门杀”!(驾驶人开门机动车车辆责任)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民警通过调阅相关的视频发现,事发时,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停在公交站台附近的导流线上,后方戴某驾驶的小货车经过刘某的车辆时,刘某停下的小轿车右后侧的门突然打开,导致车门直接碰到了小货车的车体,发生了此次事故。

民警对驾驶员刘某将车辆停在导流线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最终民警判定,小轿车司机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两人均表示无异议。

遇到“开门杀”,责任谁来担?引发严重后果会构成哪些罪名?遇到“开门杀”,一律都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吗?

如果驾驶人停车位置正确,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提醒或告知开门人后方有车辆或行人的情况下,开门人打开车门造成事故发生,则驾驶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驾驶人违规停车,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比如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开门人下车时未仔细观察情况而造成事故发生,则驾驶人和开门人可能承担按份或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事故中被撞的受害人是不是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警方表示并不一定,事故责任认定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车门已经完全打开,经过的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因为驾驶人分心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碰撞,那么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也要视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法学专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因此,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开门杀”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面临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另外,法学专家指出,在刑法的角度,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区分的话,“开门杀”多数属于过失犯罪。
但如果开门杀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还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王志远:致他人死亡,或者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是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而且要对肇事结果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故意开门的行为,它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健康造成威胁,那还可能构成我们刑法114条、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样开门不可取!

“开门杀”伤人害己,在平时开车门时一定要注意观察。
下面这几种粗心大意的开门方式,千万不可取!

在马路上突然停车下人。
极个别驾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停车,在此情况下,乘客贸然打开车门下车,极有可能与后方驶来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

出租车路边停车,乘客突然开车门。
有的出租车驾驶人将车停在路边下客,部分乘客在付完车费后,未观察车外情况便打开车门下车,极易引发事故。

车辆停放在路侧停车位后,驾驶人随意开车门。
当驾驶人把车辆停在路侧停车位后下车时,如果不提前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就贸然开车门,很容易与后方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自行车发生碰撞。

“开门杀”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如何担责?

案情简介

杨某甲与杨某乙系父女关系。
杨某乙驾驶小轿车临时停靠在路边,后排乘车人杨某甲打开左侧车门准备下车时将寇某驾驶的顺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推倒,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寇某无责任。

杨某甲系涉案小轿车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为150万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寇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共计100823.3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18000元,杨某甲垫付医疗费82823.32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杨某甲垫付的医疗费82823.32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主张该事故发生是因为杨某甲乘坐涉案车辆开门导致,其责任范围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即使赔偿也仅同意按照次要责任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由此可见,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该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寇某的受伤系驾驶员、乘客共同侵权导致,虽然交警部门就本次事故的发生在侵权主体内部做出了主次责任的划分,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应以保险车辆一方应承担的总体责任进行整体评价。
本案中机动车一方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垫付医疗费18000元,杨某甲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已垫付的医疗费82823.32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甲垫付的医疗费82823.32元。
本案判决后,保险公司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所谓“开门杀”,即车辆驾乘人员未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反应不及,最终被撞摔倒乃至受伤等情况。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人赔偿,不足部分或车辆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使用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应当由保险人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进行赔偿。

由此可见,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同一辆机动车一般应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如果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遭受损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依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驾驶员杨某乙的次要责任与乘车人杨某甲的主要责任共同构成侵权机动车一方的全部责任,宼某无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对宼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杨某甲已垫付相关医疗费,故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虽然保险公司会对机动车一方因“开门杀”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进行相应赔偿,但如果驾乘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责任人还可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驾驶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尽量选择路外停车场停放车辆,如需停在路内停车位,要顺向有序停放,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杜绝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同时,还要注意提醒乘车人在下车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
乘车人下车前需注意观察车辆四周行人、车辆往来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打开车门,并尽量从车辆右侧下车。
其他交通参与者驶过停靠车辆时也需要注意减速慢行,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和打双闪的车辆,防范车门突然开启;大部分汽车的车门打开宽度在80—100厘米,所以与汽车的横向距离保持在1米以上才能确保安全。

养成良好驾乘习惯,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源头减少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提醒:行车道禁停车,先观察后下车!

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开车门前一定要先观察周边车辆、行人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后再开车门下车。

多一个动作,往往就能减少一分危险。
交警提醒,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驾驶人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乘车人要从右侧下车,最重要的是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行车道上。

驾驶人在停车后应提前提醒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要看清车辆前后左右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

交警表示,机动车驾驶人除了养成规范停车的习惯外,在开车门时建议采用“荷式开门法”。

“用距离较远的那只手打开车门,留出一拳缝隙,我们可以看到,我的身体会自然而然地往后转动,可以通过后视镜观察车外的情况,在确保没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安全下车。
这样一套动作可以有效避免‘开门杀’事故的发生。

无论是私家车还是营运车辆,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注意提醒车上乘客,尤其是后排乘客,在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来往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情况后,才可以开门下车。

作为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经过路旁停放的车辆时,注意保持适当的横向距离,把自己的生命安全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齐鲁·齐鲁壹点编辑 袁野 综合、扬子、、肥城法院、光明网、微信公众号、浙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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