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损失谁来担?(保管人车辆被告修理合同)

爱车送至修理厂,突遭火灾成废铁,起火原因不明确,理赔担责引纠纷。
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潭下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汽车维修期间维修公司的修理车间发生火灾导致送修车辆损毁的修理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由维修公司赔偿车主车辆损失45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原告汤某将其所有的吉利牌小轿车送至被告灵川县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服务公司接收案涉车辆后,停放在修理车间待修理,可尚未开始维修,该修理车间就突遭火灾,案涉车辆被烧毁。
然而发生火灾后已过去近一年,该维修服务公司一直拖着不解决,汤某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损毁的损失。

车主损失谁来担?(保管人车辆被告修理合同) 汽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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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向被告灵川县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后,被告当即提交了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放火、生活用火不慎、电气线路故障、自燃和雷击引发火灾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并答辩称案涉车辆被烧毁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也是受害方,故认为不应当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汤某与被告灵川县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对车辆的维修达成合意,双方形成修理合同关系。
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的一种类型。
被告灵川县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为承揽人,在承揽了案涉车辆的修理工作后,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现案涉车辆在维修期间灭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
并经走访市场了解情况和询价,结合车辆销售从业者对类似车辆的报价、案涉车辆烧毁前的维修价格等,最终依法判决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
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便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为旅店、餐饮店和法定的经营者,寄存人则为顾客。
实践中也存在大量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比如去超市购物,在自助柜存寄物品,及本案中车主将待维修车辆停放在汽车维修服务公司指定场地的行为,这些都无需保管人做出明确意思表示成立合同关系,只要将物品存放到指定场所,合同即成立,保管人便应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

本案中,当车主将案涉车辆送往汽车修理服务公司,并将钥匙交付给该公司工作人员时,车辆的占有和支配权已经转移至该公司,该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并作为修理人和保管人,此时已取得了对车辆的控制支配权,在占有顾客车辆的期间,应对车辆妥善进行管理,尽到相应的保管注意义务,防止车辆再次发生损害,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桂林中院、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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