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出境种苗花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指南

01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02申请条件

动植物检疫出境种苗花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指南 范文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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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基地要求

(一)应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二)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四)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花卉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五)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六)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加工包装厂及储存库

(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花卉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二)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四)加工种苗花卉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花卉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六)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花卉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七)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箱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八)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原料种苗花卉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九)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花卉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十)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03办理程序

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入“行政审批”版块,点击“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后办理。
或可到所在地隶属海关窗口现场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递交材料,所在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直属海关依法作出准许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证书。

04提交材料

1《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2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实验室的示意图,以及主要生产加工区域、除害处理设施的照片;

3质量主管培训合格证明、植保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4质量管理文件及相关记录复印件。

05管理要求

(一)建立种苗花卉种植、加工、包装、储运、出口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二)完善溯源记录,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且至少保存2年。
进货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来源国家或地区、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或进口时间等,销售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输入国家或地区、收货人及其联系方式、出口时间等;

(三)推行节能、节水、环保的生产方式;

(四)加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虫害发生与传播扩散;

(五)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海关提醒

1、未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业务;

2、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3、部分规定有可能动态调整,如遇调整,请以海关总署的文件要求为准。

来源: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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