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噪音惹纷争
法官调解化纠纷
炎炎夏日,空调成为大家日常防暑降温的“刚需”,然而随着空调安装的普及,空调外机噪音扰民不时引发纠纷。去年夏天,家住兴宁城郊的余先生就与邻居吴先生因空调外机噪音纠纷对簿公堂,经兴宁法院调解,吴先生于去年年底主动拆除空调外机。今年夏天,余先生终于不再受邻居空调外机噪音的影响,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余先生和吴先生比邻而居,双方居住的房屋建造年代较久,邻户之间门窗距离比较近。2022年夏天,吴先生为改善居住环境,在自己家安装了空调,并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正对余先生家卧室窗户不足50公分的位置。空调外机产生的热气和噪音使余先生不堪其扰,其多次与吴先生协商更换空调外机位置,但吴先生均未同意。之后,余先生也曾因此事报警及向居委会多方反映,均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余先生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判令被告吴先生将空调外机更换位置规范安装并赔偿原告余先生精神损失费5000元。
兴宁法院受理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权责明晰,如果直接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不利于修复邻里关系,社会效果不佳。有鉴于此,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耐心听取双方诉求,围绕纠纷的争议焦点,先从法理角度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再从情理角度,规劝当事人和谐的邻里关系能便利生活,建议双方各自换位思考,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做工作,被告吴先生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愿意拆除空调外机,而是因为妻子怀孕,预产期在年底,想等年底生完孩子出了月子以后再说。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吴先生承诺年底拆除空调外机更换位置安装,余先生撤回起诉。至此,一起困扰当事人许久的相邻纠纷案件就此化解。
楼上漏水楼下流
法官巧解邻里愁
“你们两家楼上楼下住着的,有事好商量,现在纠纷解决了,以后还是好邻居……”经过兴宁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一起因楼上漏水引发的邻里间纠纷的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罗先生和刘先生是兴宁城区某小区楼上楼下的邻居。2021年9月底,家住三楼的罗先生发现家里大厅和房间的天花板和木质吊顶出现漏水情况,经过排查发现是四楼的刘先生外出时因为疏忽没有关闭厨房滤水器,导致水流漫出后浸泡整个房子,渗透造成楼下罗先生家中天花板和木质吊顶受损开裂。之后罗先生多次联系刘先生解决问题未果,无奈之下其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赔偿其房屋修缮及租房费用合计44000元。
承办法官了解基本案情后,考虑到双方是邻里关系,以后还要长期相处,如果就损失具体价值等问题启动司法评估鉴定程序,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会加剧邻里之间的矛盾。承办法官于是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法,从法律角度向被告释明给原告造成漏水损失理应赔偿,从情理角度劝慰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谦让包容。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互相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先生一次性赔付20000元给原告罗先生,一场邻里纠纷终于化干戈为玉帛。
法官说法:
和谐、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精神。在相邻关系中,邻里之间相处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居家生活中应相互给予对方便利,对各自的生活设施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因疏于管理而给他人造成损失。在遇到问题时,互相理解、协商解决,避免纠纷扩大化。营造和谐友善邻里关系,从你我做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南方+ 张柳青
通讯员 罗苑丛
【作者】 张柳青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