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还车款并赔偿(原告购车法院瑕疵被告)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汽车销售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并由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原告钟某购车款19万余元及赔偿损失2万元。

2019年9月,原告钟某向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双方签订《购车合同》,之后原告交完购车款19万余元。
待原告提车时发现电子显示屏不能打开,之后被告将汽车送往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维修。
原告通过向汽车生产商查询,涉案汽车在系统中购买登记人非原告。
故原告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且系维修车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购车款。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隐瞒涉案车辆曾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车辆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且本案中,虽然涉案车辆存在局部瑕疵,但系在验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车辆尚未交付,原告与被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都存在意识表示不明确产生的误解,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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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源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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