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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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为该建筑作品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上包含的独创成分——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

法院如何认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 范文模稿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案例要旨: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应当指该建筑作品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上包含的独创成分。
涉案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他人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人民法院支持建筑作品权利人对涉案侵权建筑予以改建的主张。

案号:(2008)高民终字第32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平面建筑设计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德膜结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不包括平面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而是指三维的建筑物或构建物,因此,涉案平面建筑设计图不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被诉侵权人未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

案号:(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国家体育场属于建筑作品——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与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剽窃、复制、发行等方式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
涉案国家体育场属于建筑作品,被诉侵权产品高度模仿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构成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复制和发行,因此,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号:(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权威观点

1.建筑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九)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例如奥运场馆鸟巢和水立方等建筑物,建筑作品是建筑设计师的智力成果,是其思想与智力的一种表达,因而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
我国《著作权法》(1990)中没有明确将建筑作品作为受保护的客体列出,但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而列举。
《伯尔尼公约》第2条受保护的作品中明确列举了建筑作品,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2001)中也明确列出建筑作品作为受保护的客体,并且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也是这样。

理解这里的建筑作品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建筑作品是指真实的建筑物而不是建筑模型或者建筑图纸,建筑模式应该属于模型作品一类,建筑图纸应该属于工程设计图一类。
第二,由于建筑物不属于所谓的纯艺术,即纯粹为了欣赏的目的而创作的作品,而是有一定的功能,例如居住或者储物,并且要满足建筑物的环保、安全等要求,因此当建筑作品的部分设计具有这种功能性时,该部分就可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和功能等。
第三,建筑作品的作者和权利持有人的权利会受到一些特别的限制,例如作者在行使署名权时不能对建筑作品造成不良的损害,以及公众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建筑作品进行临摹、录像和摄影等使用。
第四,由于建筑物一般投资巨大,工期很长,如果被判定侵权,如何进行补救可能与一般的作品侵权不同,有些判决认为对建筑物侵权的法律责任是要求对侵权建筑物进行改建直到与受保护的建筑作品不再相同或者相近似。

(摘自:吴伟光著:《著作权法研究——国际条约、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9~110页)

2.建筑作品与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的关系

根据《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的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公约的规定在各国现行立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对建筑作品的定义,是指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方式体现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规划或图纸。
在德国,建筑作品被归入美术作品。
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建筑作品是否受保护,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在给“美术作品”下定义时,列入了“建筑”等造型艺术作品,即以美术作品的形式提供对建筑作品的保护。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3条第4项中同时规定了对于美术作品、建筑作品的保护,意味着法律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从隶属于美术作品到成为独立的受保护客体。
但同时对建筑作品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体现在《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中另行明确规定了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这意味着建筑设计图被归入工程设计图中,建筑模型被归入模型作品中。
因此,建筑作品不应当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即建筑作品与工程设计图、建筑模型分别作为独立的作品形式获得保护。

因此,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有人认为“建筑作品包括立体(建筑实物)和平面(建筑设计图)两部分”,这显然是错误的。
并非建筑涉及的一切形式都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建筑作品只涉及到外观。
图纸、建筑模型与建筑物本身在形式上是不相同的,即图纸、建筑模型以及建筑物都只是建筑作品“形式”的不同层次或状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将两者分别保护的最根本的原因。

(摘自:刘瑛:《再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从“盛放鸟巢”烟花侵权纠纷案谈起》,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2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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