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租户谁来赔偿?(租户房屋坠落使用人李某)

杨某辩称,自己已于2022年6月将房屋出租给李某居住,李某搬进居住时,房屋的内外设备完好,不存在安全隐患。
李某为房屋实际居住人,对房屋的内外设备有管理义务,窗户玻璃坠落是李某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的,与其无关。
李某辩称,其只是租户,没有义务监管维修房屋,其在得知窗户玻璃坠落后,已通知了房东杨某。

法院审理

房东、租户谁来赔偿?(租户房屋坠落使用人李某)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尽到房屋的维护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依法对解某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方,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使用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对房屋及相关设施具有一定的安全维护义务,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杨某、李某均承担50%的责任,各赔偿解某2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张国先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根据“过错推定”规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杨某作为坠窗房屋所有权人,负有管理、维修房屋基本设施的义务,但其未对房屋及时检查修缮,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租户李某对房屋设施出现问题及潜在危险时,负有发现和及时通知房主的义务,因怠于通知而出现问题时,租户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房主、租户以及中介公司应审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管理及修缮等问题应予以明确约定,该约定虽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在房主与租户间具有法律效力。
房主和租户在日常生活中均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定期检查窗户、空调室外机、防盗网、阳台花盆、晾衣架等是否牢固,发现有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坠物造成损害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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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陈慧敏
来源: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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