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这座雪山下的公园城市
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
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园林绿化市场环境
日前 成都市公园城市局研究起草
《成都市园林绿化从业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将持续至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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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成都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园林绿化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评分和评级。
第三条(工作原则)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独立、准确、及时的原则,实行信息公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职责职能)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单位”)。
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具体负责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制定、信用等级评定及发布、信用信息动态管理、指导评价结果应用、建立成都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等。
成都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承担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按照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的统一要求,负责施工、养护企业信用信息报送和数据交换共享工作。
第五条(信息分类)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在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指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在从业过程中需要登记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营业执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公积金缴存等基本情况。
(二)履约能力信息指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从业人员信息、培训教育情况和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业绩。
(三)良好行为信息指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获得专利、编制标准、从事公益活动等信息。
(四)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在参与招标投标(比选) 和承包项目等从业过程中,扰乱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认定依据)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
(一)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三)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失信行为的相关行政部门文书;
(四)相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有效期限)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永久;
(二)履约能力信息认定依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从其期限; 未规定的,在评价标准中明确;
(三)良好行为信息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开时间作为起始时间,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
(四)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依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从其期限; 未规定的,情节一般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情节严重的为12个月;
(五)信用等级信息实行动态评价;
(六)相关信息有效期满,仅作记录,不再作为信用等级评价依据。
第八条(信息采集)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基本信息采集成都信用网及“智慧蓉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本着自愿参与原则,自行将成都信用网及“智慧蓉城”未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园林绿化履约能力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录入信用系统。信息录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申报;其他信息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申报。
信用等级评定所需其他信息由信用管理部门采集,按规定报送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向信用信息平台和成都信用网推送信息。
各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做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奖励、处罚等信息,应当自做出或采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
第九条(评价方式)施工、养护企业信用评价分为首次评定和动态评价两种评价方式。
第十条(首次评定)施工、养护企业在信用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后,完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及施工、养护人员信息,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即暂定为70分。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系统予以5个工作日期限的公示后生效。
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首次评定申报材料由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认定。本市企业的属地为其工商注册地;市外企业的属地为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登记地(或常驻办公场所),未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且无常驻办公场所的绿化企业由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采集、认定。
第十一条(动态评价)动态评价是指对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已完成首次评定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进行实时评价。
自信用信息采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成都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对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发布原则)信用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发布合格的信用信息和评分结果。对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信用信息,应及时反馈原录入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存档原则)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信息电子数据按照“留痕可查”的原则,长期保存。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公布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向信用管理单位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复核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信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异议处理存疑较大,信用管理单位可在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复核期间按已发布的信用等级(得分)执行。
第十五条(信用修复)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以向信用管理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信用管理单位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且失信行为认定部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信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信用系统予以修复,终止公示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六条(公布结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成都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评分标准》的规定,对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进行评价。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系统、成都信用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上发布,接收社会监督和查询。
第十七条(招投标应用)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信息和评分结果应当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使用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的,按照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在评标总得分中占比5-10%。其他类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结果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将作为投标信息审查、给予财政补贴下达财政性资金项目、表彰评优、信用证明、给予优惠扶持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十九条(分级分类)信用系统将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项相关。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B、C、D四等六级。
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
第二十条(企业责任)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记录)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指标调整)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根据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和政策引导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布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评价各项指标的比例分值和评价结果应用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成都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
信用评分标准
备注:
1.良好行为信息认定原则:需有相关部门正式文件、奖项证书等作为认定依据,生效时间以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时限为认定生效之日起3年;企业同一工程项目(以工程名称为准)获得不同等级表彰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中选取最高等级的表彰予以认定;企业同一事项受到同一级别不同部门所做的多个表彰时只认定一个;企业若干不同工程项目获得同一奖项时,相应奖项均予以认定。企业同一施工、养护人员证书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从中选取最高等级证书认定。
2.科技创新具体规则:高新技术企业(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或各省等级别认证),采信有效期为证书有效期;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予采信。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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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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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材料投递邮箱:19182121783@163.com;
3.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95号,邮编:610036;
来源 | 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