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白山市区机动车维修行业扫黑除恶治乱百日整治行动的通告(维修机动车除恶交通运输治乱)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及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本着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基本原则,白山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开展汽车维修行业扫黑除恶治乱百日整治行动。

一、整治时间

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7月末。

关于开展白山市区机动车维修行业扫黑除恶治乱百日整治行动的通告(维修机动车除恶交通运输治乱) 汽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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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内容

1.未经许可擅自非法经营的维修业户。

2.占用街道、公路等公共场地进行维修作业的违法行为。

3.机动车维修废弃物(废固、废水、废油、废气)乱堆、乱扔、乱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4.机动车维修行业中非法垄断、敲诈勒索、吃拿卡要等涉黑、涉恶、涉乱违法行为。

5.打击非法机动车维修经营“保护伞”。

三、整治措施

1.符合开业条件的机动车维修业户,在取得工商登记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交通运输部门(市政务大厅交运窗口)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2.未经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占用街道、公路等公共场地经营的,乱堆、乱扔、乱排维修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其他涉黑、涉恶、涉乱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或移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惩处。

4.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厂房作业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5.在行政执法中阻碍公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方式及奖励

1.举报电话:白山市交通运输局:0439-5117013

电子邮箱:bsjyjdb@126.com

邮寄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南街636号

2.查实涉乱线索奖励500-1000元

查实涉黑涉恶线索奖励1000-2000元

查实“保护伞”线索奖励1000-2000元

特此通告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白山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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