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吗?(私了保险公司赔偿两清保险人)

“私了”后索赔遭拒

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无锡的石某,在该市一地下停车场倒车时,因操作失误与程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程某车辆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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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之后,程某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支付修理费12000元,并与石某私下协商,约定由石某赔偿5000元了结此事。
收到赔款后,程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5000元修车费,至此解决双方事宜,两清。

由于程某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于是又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损失7000元。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程某的行为已经放弃了要求石某赔偿其他损失的权利,影响到保险公司向事故责任方进行追偿,故拒绝了程某的理赔申请。

因索赔未果,程某向无锡市梁溪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认可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私了”需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程某在已知其车辆损失金额为12000元的情况下,与石某私下协商,同意石某赔偿5000元,并出具收条确认“至此解决双方事宜,两清”,该表述按一般理解,实际已经放弃对石某主张其他赔偿的权利。
而该放弃行为亦会阻碍保险公司向石某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法官提醒,对于一些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轻微、事实及责任承担清晰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
但在私下协商时,双方应充分了解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权利人,在签署包含“两清”“再无纠葛”“互不追究”等字眼的文件前,要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谨慎做出带有放弃权利含义的意思表示。

扬子/紫牛 张建波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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