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器,盛德若鼎。
我是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从事三十多年建筑工程管理经验的何加平实习律师。
第01-01讲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体:

在建设工程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非常之多,在此类的案件中首先最主要的是要确定案件的诉讼当人(原告/被告,有时会涉及第三人)。通常情况下,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即为此类案件的诉讼当事(原告和被告),对此一般不会出现争议。但因种种原因,在某些施工合同纷案件中,诉讼当人(原告和被告)的确定会成为各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甚至会成为此类案件中最重要、最复杂的争议焦点,对诉讼主体争议的理和认定甚至直接决定着此类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诉讼当事人的确定,特别是被告的确定,属于法院在确定案件是否应予受理及作出实体裁决时均需予以关注、审查并作出认定的问题。
因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即为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通常不会对案件的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产生争议。但由于种种原因,如建设工程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联合体投标、合作开发房地产、委托代建、BT工程、债权转让、债务加入、表见代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挂靠)等情形,以及在建设工程发包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情形时一旦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极易导致各方当事人对案件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产生争议。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对上述情形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现行有效【20】25号):
第7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5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44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因此,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原告、被告是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前提。对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