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一百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二)适格主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提起的维护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诉讼案件;(四)军人和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提起的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五)其他依法可以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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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主要是通过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
审核:邓 虹
撰稿:第五检察部
编辑:黄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