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解释,三年内迁入惠州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也最高奖励500万元。
通知还规定,建筑业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市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年内迁入惠州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最高奖励500万

通知解释,对新迁入惠州市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扶持500万元。对新迁入在惠州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国企等特别优秀企业可实行“一企一议”。
与此同时,通知还对惠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扶持资金作出要求,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500万元扶持资金,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100万元扶持资金。
对于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惠州市其他财政贡献扶持或奖励资金(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或奖励资金,企业资质晋升扶持资金与资质迁入扶持资金不同时享受。
通知还显示,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要在《扶持措施》3年有效期内完成企业迁入惠州市,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变更的日期为准。要求依法完成本地注册、纳税、纳统,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纳入本地建筑业统计的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业企业。
对于已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市内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资质等级相同的新企业不能享受资质迁入扶持资金。
在惠建筑业企业承接本市工程当年获奖,总包单位最高奖300万
通知规定,依法在惠州市注册、纳税、入统,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纳入本地建筑业统计,并在政策有效期内,本地建设工程项目获评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的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可申报惠州市建筑业工程质量奖励。
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在惠州承接(不包括参建)的工程项目奖励最高为30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资金30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资金50万元。当年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或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资金10万元。
建筑业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追回资金并通报失信
通知规定,建筑业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市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要求,申请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报资质的相符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制定拟扶持企业名单盖章后,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经审核后报惠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核查。
经惠州市税务局核查无误后,惠州市住建局确定拟扶持企业名单,并在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惠州住建局将扶持资金安排计划报惠州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所申请的扶持资金在下一年度起分阶段拨付,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并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支付扶持资金,企业取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此前惠州市政府出台的《惠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规定,各扶持事项的扶持及奖励资金按申请企业的所在注册地进行支付,注册地在惠城区、惠阳区、仲恺、大亚湾的企业,按市财政 40%、区财政60%的比例进行扶持及奖励资金支付;注册地在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企业由县级财政进行扶持及奖励资金支付。
采写:南都 蒋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