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AD52922、吉AD53306……长春最新曝光!(驾驶员营运车辆学习案例)

典型案例第八期

春节和冰雪旅游季期间,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强化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规范出租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
现公布10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出租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案例一:2024年1月28日,吉AD52922出租汽车驾驶员张健载运乘客,从红旗街中医药附属医院前往长春欢乐颂浪漫小屋,实际行驶里程21.1公里,合理路线9.4公里,属于未按合理的路线行驶。
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吊销张健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所属企业长春市迎宾出租汽车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第一时间与张健解除经营合同,收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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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4年2月4日,吉AD53306出租汽车驾驶员王洪洋未按照合理路线行驶,依据《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王洪洋罚款300元,涉事车辆6个月内禁入机场、火车站区域营运;所属企业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王洪洋作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三:2024年2月1日,吉AD66980号网约车驾驶员李守爽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李守爽罚款500元,涉事车辆6个月内禁入机场、火车站。
所属平台云帆优行对涉案车辆封号7天。

案例四:2024年2月5日,吉AD94670出租汽车驾驶员兆占平,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兆占平罚款300元,涉事车辆6个月内禁入机场、火车站区域营运;所属企业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兆占平作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五:2024年2月2日,吉AZ3377出租汽车驾驶员关福荣,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依据《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关福荣罚款300元。
所属企业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关福荣作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六:2024年1月30日,吉AD67377网约车驾驶员刘妍要求乘客取消订单,实施线下交易。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罚款500元,涉事车辆6个月内禁入机场、火车站;“花小猪”平台扣除刘妍相应的服务分。

案例七:2024年2月13日,吉AD51779出租汽车驾驶员王洪伟在营运过程中,未按合理路线行驶,依据《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王洪伟罚款 500元,所属企业长春市鑫银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王洪伟作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八:2024年2月13日,吉ADE4303出租汽车驾驶员陈国峰在营运过程中,未按合理路线行驶,依据《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陈国峰罚款 300元,所属企业吉林省华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对陈国峰作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九:2024年2月13日,吉AY9787出租汽车驾驶员郭景学因服务态度不好被投诉,经查,该车GPS不在线,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郭景学罚款400元,所属企业长春市东升出租车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郭景学作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十:2024年2月13日,吉AD01867出租汽车驾驶员张盛岩因嫌弃路途近拒载,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张盛岩罚款300元,所属企业长春大众出租车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张盛岩作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出租车是城市的流动名片,每一位驾驶员都应自觉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公共利益。
希望全体出租车从业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供优质、安全、文明的运输服务。

来源:城市全媒体 王跃

编辑: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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