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乙于2016年6月与长沙某4S店签订《事故车外拓承包合同》,负责该4S店事故车辆的维修及业务拓展。为谋取暴利,王某乙于2017年10月开始从Q商行采购假冒的A品牌汽车配件用于到店维修的事故车上,并以虚构高价向保险公司获取保险金。张某某系长沙某4S店事故主管,自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配合王某乙以假冒汽车配件冒充原厂配件用于事故车辆维修,以不将车辆维修信息录入到公司DMS维修系统的方式来规避A品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截至案发,王某乙从Q商行采购假冒A品牌汽车配件470余件,采购金额137万余元,销售金额479万余元,非法获利341万余元;张某某参与的假冒A品牌汽车配件采购金额为7万余元,销售金额为26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元。
郭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郭某某归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8万元,王某乙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张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全面评估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依法依规对涉案企业、关联企业同时分别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和企业合规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监督、引导第三方监督评估专家组,落实企业产品召回方案。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同时,将合规整改未完成部分延伸到审判阶段,主动邀请法院参与合规整改验收,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以个案办理为契机,推动检法两家加强在审判阶段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协作配合力度,针对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的企业合规改革案件法院如何参与、审判阶段法院决定启动的企业合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监督、验收成果如何得到对方最大程度认可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会签规范性文件。综合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合规整改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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