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事件一和事件二的分析,提出建设行业执业注册资格及考试的改革方向。
事件一:
湖北省住建厅硕士博士视同二级一级注册

10月11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硕士、博士相关专业毕业生可分别视同具备中级、高级职称人员,或二级、一级注册人员资格。
这是建设行业执业注册资格一项积极的改革探索,将有助于建设行业的的技术进步,这是因为:
1、硕士、博士需要有所创新才能毕业,而注册资格是严格循规蹈矩依据规范标准;
2、硕士、博士是研究如何编写规范标准的,而注册人员只是执行硕士、博士所编写的规范标准;
3、硕士、博士是注册人员的老师,老师研究理论,学生应用实践。
如果建设行业的从业人员追求更结实更抗震更长寿,而不仅仅是满足规范,研究用最少的钱建设——
全世界最结实最抗震最长寿的房子
必将促使土木建筑工程行业大幅度地的技术进步,但很可惜,据说第一个吃螃蟹的湖北省很快遭到行业内既得利益群体的投诉而夭亡。
1、建设行业执业注册资格是怎么回事呢?
这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企业的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属于行政许可,但并未明确授权必须由哪个部门进行企业资质等级和执业资格证书许可,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明确相关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举报人员认为湖北省住建厅的规定不合法是否成立呢?
举报理由主要是由于与住建部关于资质设定关于注册人员表述的规定不符,比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对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注册人员数量有明确要求,而注册人员是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举报人员认为硕士、博士不属于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在现有规章范围内,有一定的道理。
3、住建部的相关规定中,企业资质对注册人员数量的规定属于什么级别?
如前文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明确授权必须由哪个部门进行企业资质等级和执业资格证书许可,住建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笼统授权,在其自行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自行赋予其确定资质等级标准的权限,但在部门规章的条文中,并未明确设定资质标准。
比如: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中没有明确设定不同资质等级企业注册人员的数量,只是在规范性文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进行了设定,法律效力低了很多。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等规范性文件并不必然作为行政许可的强制性条件。
4、湖北省住建厅对较低等级的企业进行资质许可,属于法定行政许可还是委托许可?
住建部的部门规章,赋予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较低资质等级的行政许可权。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为例: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湖北省住建厅对较低等级的企业进行资质许可,应当属于法定许可而非委托许可,理由有二:
第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而没有以住建部的名义实施,直接的证据就是低等级的企业资质和执业资格证盖的章是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而非住建部。
第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更低资质等级的资质许可委托给地市级的建设主管部门,而如果是委托许可则不能再委托。
参见:《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因此,当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明确了较低等级的资质许可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后,应当理解为是全面设定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权。由于企业资质管理本质是行政许可,所以,如果住建部的规章明确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理应包含授权资质许可的认定条件。
5、湖北省住建厅应当如何自行确定其行政许可范围内的资质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显然,湖北省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勇于敢为人先,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可以通过省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的方式自行设定省级权限的资质许可的要求,只要不增加资质许可的要求即可。
事件二:
在新加坡的中国女孩受到歧视遭爆粗口指控缺乏法律援助
主要原因是执业律师数量少,供需矛盾突出,律师费就太贵,发布说中国女孩受到歧视遭爆粗口指控请不起律师,而新加坡竟然没有法律援助?
医生的道理类似,执业医生数量太少,供需矛盾突出,医生的费用就太贵,使得患者就医难、就医贵!
有人总举美国的例子,事实上,美国的医疗体制是一个反面教材,执业医生被高度垄断,严格控制执业医生数量,对患者最不友好,绝大多数美国人看不起病!
或者因病破产!
小结:
建设行业执业注册资格考试改革方向
1、借鉴执业医师考试、注册会计师、司法(执业律师)考试等,保证建筑行业各专业岗位相对平衡且相对充足的执业人员数量;
2、硕士、博士参加注册考试设置免考科目,或降低合格分数线,便于更多有创新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3、将行者薛博士培养并认证的建维师(建设运营维护师)依法列入执业资格,作为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础的从业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