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办理指南一文全掌握

施工承包单位自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开始之日(施工承包合同未明确施工开始之日的,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视为施工开始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项目参保手续,在省、市内可能存在多项工程项目的,每一项工程需单独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缴费。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开始之日起计算。

资料提供:

《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原件或《广东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原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承包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选择按“人工成本费用”申报方式的需提供《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人工成本费用审核确认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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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中: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8‰;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标段)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5‰。

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

施工承包单位(不得为个人)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参保手续。
建设单位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一步,以企业身份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进入首页,点击页面下方【热门服务】,点击社保费。

第三步,进入【社保费管理】模块。

第四步,选择【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点击办理。

第五步,进入申报界面,填写【项目所在地】并核实信息是否有误后,点击右上角【附送资料】上传资料。

第六步,按要求上传资料。
(如需上传其他资料,可一并上传)

第七步,点击【提交申请】完成业务申请。

第八步,提交成功后,可通过【社保费管理】-【社保文书事项管理】-【事项进度管理】进行查询或撤销。

(1)受伤(或患职业病)人员为建设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所在建设工程项目已参加工伤保险并且工伤保险关系生效;

(2)受伤(或患职业病)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受伤(或患职业病)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受伤(或患职业病)施工作业人员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于事故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保人社分局,并在30日内进行事故申报,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未能在施工作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人社分局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该施工作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施工作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参保人社分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申请之前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承担。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用工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平安卡等);

(4)首次就诊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相关诊疗材料,如:就诊病历资料、CT、X线检查报告等;

(5)工程项目《参保登记证明》《完税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打印)(用人单位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此项);

(7)相关旁证材料,如:考勤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社会保障卡)或现场记录、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视频、口供记录等;

(8)其他材料。
(根据案情需要而定)

南方+ 谢麦诗

【来源】东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作者】 谢麦诗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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