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沭阳创办《“沭”法进行时》倒逼民警规范执法(执法调解民警出警公安局)

“今年1月4日下午15时许,在沭阳县南湖街道一超市门口,刘某华和徐某因债务纠纷引起相互撕打,撕打中,徐某颈部和左手背受伤;随后赶到现场的徐某妻子李某如用手背敲打刘某华额头,致刘某华额头受伤,后刘某华报警……”在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的电子宣传屏上,一个故事正在上演。
电子宣传屏前,法制大队的队员聚精会神盯着屏幕,两眼流露着思考的神情。

10月16日,由沭阳县公安局录制的的执法栏目《“沭”法进行时》正式开播。
栏目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不断提升民警执法能力和执法规范化水平。

“‘刘某华被殴打案’是一起因债务纠纷引起的相互撕打案件。
”沭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董桂红边看边介绍,他发现该案办理中存在出警不及时、达文书不及时和调查取证不及时的三大执法问题,这反映了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执法陋习,影响着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效能,应该尽快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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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每个案例都是‘最好的教课书’,也是一面教育警示镜。
”沭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李爱忠表示,今年以来,共发现出警不及时76起,送达文书不及时16起,调查取证不及时48起。
通过《“沭”法进行时》主动“自我揭短”,最终目的还是警示各单位吸取教训,在以后的执法活动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全局执法规范化水平。

董桂红认为合理的处理方式不能忽视四步:一是及时出警。
处警单位民警接警后应及时出警,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处警民警接警后,应当立即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二是及时出具受案回执。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是及时调查取证。
办案单位对所有行政案件都必须及时调查取证,特别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毁损财物等符合调解的行政案件,必须在查清事实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不同意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四是做好说理执法。
各办案单位要围绕案件事实,详尽解答各项疑惑和问题,准确清晰说明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和处理依据,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消除当事人认识上的误解。

《‘沐’法进行时》对突出执法问题要求做到“三个一律”,即一律曝光不遮不掩;一律实名实事详实曝光具体单位和当事民警;一律进行表态发言。

据了解,栏目曝光的案件坚持从公安执法工作中容易发生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类型和执法问题中挑选,包括行政复议诉讼、刑事复议复核、信访投诉、执法检查、检察监督等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警情案件,确保案例来源覆盖各个方面。

“通过视频方式通报案(事)件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剖析危害后果,指出具体、规范的做法和改进措施,并让相关人员整改表态等,让广大民警能够更快、更好接受培训。
”沭阳县公安局副局长殷其双说,栏目在网站醒目位置推出后,有效增强了全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思想自觉。

考虑到案例存在典型和共性问题,沭阳县公安局在挖掘案例背后的管理短板和思想根源后,通知各执法单位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专栏上的案事例,进一步增强警示教育穿透力。
同时,建立常态化警示教育机制,结合本单位执法实际情况,开展讨论,借鉴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此外,实行法制包片民警督促、法制大队主要负责人催办、分管局领导约谈督办工作机制,推动问题整改。

据统计,自今年4月份打造了9期《“沭”法进行时》栏目以来,已曝光突出执法问题30余个,在全警引发强烈反响,被曝光单位均第一时间查问题、抓整改、促规范;未被曝光单位也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及时消除问题隐患,有力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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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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