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维修费700元,结合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
叶炼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炼为其该项主张,提供了《事故认定书》和相关的维修费发票,证明其实际支出车辆维修费2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李结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事故认定书中记载李结平电动自行车受损,李结平与陈风民确定的车辆维修费400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车辆维修费之维修清单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姜丽丽、盐城市春港机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另提供了加盖了盐城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印章的修理清单,故对该发票上载明的维修费3900元予以认定。
刘艳与徐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坏,除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的2000元外,应由被告全部赔偿,原告刘艳花费车辆维修费用13917元,有维修结算清单、增值税票据等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王任与吴祁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任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经修理共花费维修费用90000元,有修理清单及修理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车辆维修费之定损单赵建军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丁桂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建军发生车辆维修费计19700元,有维修发票及安邦财保江苏公司与人民财保东台公司出具的车辆保险定损单相佐证,依法应予以认定。
肖志光与霍步猛、苏州卓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电动车修理费,原告所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受损并经过维修,有定损单及维修费发票予以证实,故对原告主张的电动车修理费12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朱美英、韩洪根等与朱二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1330元,其提交了相应的维修发票及定损报告书,因被告中国人寿财保连云港公司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且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费用予以认可。
车辆维修费之评估/鉴定报告
倪红锁与彭玉华、邓爱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上诉人并未就高出的维修费用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且一审法院在对汽车4S店工作人员调查时,4S店王涛经理也陈述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基本合理,故一审法院以定损价格认定维修费用并无不当。
曹冬成与罗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对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25500元,由物价部门鉴定确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张友生与杨燕、李进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主张的施救费400元系其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车辆维修费17662元系本院委托鉴定的损失数额,两项合计18062元,本院均予支持。
车辆维修费之正式发票黄某、李某等与丁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桂A×××××车辆因本次事故的发生造成车辆损失共22100元,其中:拖车费600元,停车费2430元,汽车维修费350元,维修配件费9000元+9720元=18720元,均有正式发票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李吉贵诉郑杰雄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四,原告的车辆维修费410元有正式发票予以证实,施救费180元有平南县广安汽修中心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证实,本院均依法予以支持;
董志与顾建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原告主张的维修费406元,根据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因该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受损,原告提交正式发票,证实车辆维修所花费用,对此本院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