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被告杨某所有的云AX3**5号小型轿车因在事故中受损到原告宾川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经维修后结算,车辆修理费为114100元,宾川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还垫付7213.99元代杨某购买了车辆保险,两项费用合计121313.99元。
车修了,保险也买了,但杨某并没有向对方支付费用,2016年5月31日,他出具了一份欠条,此后陆续支付了修理费37000元,还欠修理费77100、保险费7213.99元。
经催要, 2016年11月2日,杨某又出具了两份欠条,对上述两笔欠款分别进行了确认并约定了付款时间。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也没有将剩余的84313.99元支付给原告宾川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今年年初,原告宾川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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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宾川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之间存在修理合同关系,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被告的车辆修理好并向被告交付,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修理费;原告为被告的车辆购买保险并垫付保险费,被告对此明确认可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费。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宾川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77100元、保险费7213.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8元。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丁秀梅 杨汝江/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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