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症”惹纠纷 车主赔了6000元(黄某陈某调解安溪自己的)

2021年8月26日,驾驶小货车的黄某与驾驶摩托车的陈某因超车发生口角,双方都觉得自己有道理,争吵过程中陈某愤而下车动手殴打黄某,致黄某头部、手臂等处受伤,小货车后视镜、车门、车钥匙损坏等。

随后,陈某主动到安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经鉴定,黄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陈某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并罚款500元。

黄某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前后住院3天,因头皮挫擦伤、软组织挫擦伤等,共花费医疗费3646.19元。
黄某要求陈某赔偿未果,遂向安溪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其医疗费和遭受的经济损失合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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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辩称其已受到行政处罚,且黄某受伤没那么严重,自己也没有损坏原告车辆,黄某诉求没有依据。

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争议不大,通过调解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
随后,法官邀请两位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从案件实际出发,与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路怒症”的危害,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
陪审员则针对双方存在的矛盾,从群众角度出发,合理分析利弊,耐心进行劝导,成功地在当事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

经过明法析理、耐心疏导,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白了打伤黄某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自愿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6000元。
黄某也认识到要安全规范驾驶,不争一时之气。
最终,双方签订调解书,相互之间也消除了矛盾,握手言和。

来源: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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