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要求,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措施。

5、《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六条规定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6、《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4.1.6条规定,玻璃幕墙应便于维护和清洁。高度超过40m的幕墙工程宜设置清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