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常某是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职工。2017年6月1日下午三点多,常某在上班时,接到岳母的电话,说自己没带钥匙,要求其送钥匙。常某为送钥匙回家,便履行公司正常请假流程,向其所在班组的班长申请请假一小时。常某的请假申请得到批准后,便骑摩托车离开其工作岗位回家。当日下午四点十分,常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摩托车沿石冲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盛世嘉园南苑小区西门地段,越道路中心单黄实线左转弯欲驶出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常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7年6月28日,第三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向被告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认为常某临时下班回家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娄人社工认字(2017)省企第19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常某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常某不服,于2017年9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娄人社工认字(2017)省企第19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是劳动者因工作生活所必需的上、下班过程,且应当具有时间和路线的合理性。但常某目的是办私事,与其工作目的不具任何关联性,其往返的过程不属于工作生活所必需,判决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常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常某请假送钥匙、回公司上班与继续工作之间具有关联性,且办理了请假手续经单位批准而外出,其在外出来回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在时间、路线上均具备合理性的特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三、雪儿说法
劳动者发生工伤,能得到合法合理的工伤认定,对劳动者来说是极大利益保护,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时,不一定能得到当地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从而丧失自己的权益。人社局到底从哪几方面判断工伤呢?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常某请假回家给岳母送完钥匙,赶去单位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很明显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所以,二审法院认定构成工伤,再审法院支持二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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