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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367
莒南法院:租赁车辆被他人驾驶发生事故,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在租赁过程中,高某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刘某同意,将车辆交由案外人赵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刘某基于合同约定,要求高某承担赔偿责任。高某要求追加实际侵权人赵某某为被告,因本案原告所诉案由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刘某、高某作为本案合同的相对人,合同对其二人具有约束力;且原告刘某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赵某某为本案被告且不要求其承担责任,故法院对高某要求追加被告的申请未予准许。法院遂判决:一、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租金7 650元并赔偿车辆损失17 380元,共计25 030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刘某及高某均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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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守护土地承包权,这份司法建议“落地有声”
“我手里有与你们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这就是我家的地,没道理你们说收回就收回!
”“与村委签合同的是你母亲,现在你母亲去世了,合同就到期了!
”已经数不清这是第几次与村民李某商议收回村里土地的事儿了,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村委将李某起诉至荣成法院,要求其交还登记在李某母亲名下的一亩承包地,并协助村委办理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立案后,人和法庭立即开展了实地走访和电话沟通,在了解案件的起因、厘清争议焦点后,发现此案的症结在于原告村委会对涉土地承包及流转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对“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理解有误,故成诉。在充分调研相关土地纠纷案例情况后起草司法建议书,结合当前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多发、基层组织和农户的法律意识不强的等系列问题,从规范合同订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到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建议,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司法建议发出后,为了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积极与镇政府联系对接,针对某村村委会对涉土地承包法律和司法解释片面的问题,共同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庭审中,在“法院+镇政府”的联动调解下,共同向村委会讲明纠纷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详细阐述了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村委会对土地承包法律法律理解的更加透彻,最终认可李某享有承包地的各项权益,当场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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