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车辆刘某王女士法院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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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367

莒南法院租赁车辆被他人驾驶发生事故,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车辆刘某王女士法院租赁) 汽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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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9日,刘某作为出租人,高某作为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租方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操作本租赁车辆,如发生租赁车辆遗失、被盗、抵押、质押、因使用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不能收回车辆的,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3年10月10日上午7时51分许,案外人赵某某驾驶高某租赁轿车在临沂市兰山区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3年10月30日,高某将该车辆交还刘某。
刘某委托评估公司对车辆的事故损失进行评估,总评估价值65 706元。
刘某为此花费鉴定费1 500元。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支付租赁费7 650元、车损费65 706元、评估费1 500元,合计74 856元。
后经重新评估案涉车辆损失为173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租赁过程中,高某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刘某同意,将车辆交由案外人赵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刘某基于合同约定,要求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要求追加实际侵权人赵某某为被告,因本案原告所诉案由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刘某、高某作为本案合同的相对人,合同对其二人具有约束力;且原告刘某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赵某某为本案被告且不要求其承担责任,故法院对高某要求追加被告的申请未予准许。
法院遂判决:一、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租金7 650元并赔偿车辆损失17 380元,共计25 030元。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某及高某均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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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法院“源头预防、精准解纷、回访息讼”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三步工作法

博山法院家事审判团队聚焦司法服务触角延伸,在工作过程中总结出“源头预防、精准解纷、回访息讼”三步工作法,有效化解辖区婚姻家庭纠纷。
三年来,家事审判团队参与各类婚姻家庭纠纷调处近3000起,其中诉前1726起,诉前实质化解1335起,诉讼案件1019起,诉讼案件调撤率为78.51%,服判息诉率为98.14%,无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婚姻家庭纠纷不仅涉及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等法律争议,还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及家庭成员情感纠葛,这种特点决定了家事审判只靠法官单纯用法律技术无法实现最优社会效果。
博山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在工作过程中,摸索总结出“源头预防、精准解纷、回访息讼”三步工作法,有效化解辖区婚姻家庭纠纷,以“家庭小平安”助推“社会大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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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守护土地承包权,这份司法建议“落地有声”

“我手里有与你们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这就是我家的地,没道理你们说收回就收回!
”“与村委签合同的是你母亲,现在你母亲去世了,合同就到期了!
”已经数不清这是第几次与村民李某商议收回村里土地的事儿了,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村委将李某起诉至荣成法院,要求其交还登记在李某母亲名下的一亩承包地,并协助村委办理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立案后,人和法庭立即开展了实地走访和电话沟通,在了解案件的起因、厘清争议焦点后,发现此案的症结在于原告村委会对涉土地承包及流转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对“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理解有误,故成诉。
在充分调研相关土地纠纷案例情况后起草司法建议书,结合当前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多发、基层组织和农户的法律意识不强的等系列问题,从规范合同订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到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建议,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
司法建议发出后,为了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积极与镇政府联系对接,针对某村村委会对涉土地承包法律和司法解释片面的问题,共同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庭审中,在“法院+镇政府”的联动调解下,共同向村委会讲明纠纷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详细阐述了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村委会对土地承包法律法律理解的更加透彻,最终认可李某享有承包地的各项权益,当场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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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法院:“云庭审”高效调解一起跨国离婚案

2013年,黄先生经人介绍,与蒙古国的王女士相识,二人情投意合,度过了一段浪漫的恋爱时光。
2015年,二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不久生下一名可爱的女儿。
但因王女士家人在蒙古,黄先生受工作影响亦经常需要出差国外,夫妻二人长期两地分居,交流越来越少,感情逐渐出现嫌隙。
2022年之后,王女士更是带着女儿定居国外,再未回国。
现黄先生申请移民成功,想在移居之前处理好这段婚姻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
承办法官收案后,及时联系黄先生,了解到黄先生移民时间的急迫性,立即将该案件的审理提上日程。
为了解决语言不通的问题,承办法官在联系王女士时提前翻译好送达程序会使用到的专业术语,确保能准确了解到王女士关于这段婚姻的态度和诉求。
王女士因工作等原因,请求通过微信联系,承办法官便在微信中通过英语与王女士进行交流,王女士表示与黄先生的感情仅靠女儿维系,已经很淡薄,现在也准备定居国外,同意离婚,但由于其在蒙古国,工作也比较忙,再回国办理离婚手续,费用较高,女儿没有人照顾,时间也不方便,也因此致使二人离婚的事一拖再拖。
承办法官考虑到王女士已在国外安顿好生活、不便往返,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时间和经济成本,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通过互联网法庭组织双方远程调解。
为确保身份信息无误,调解前,当事人将结婚证、身份证件、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邮寄给法官审查,并在网络调解前再次仔细核对,确保身份信息准确无误。
通过当庭连线,在王女士充分了解庭审内容的前提下,双方线上签订调解协议,确认了电子送达方式,庭后法官及时制作调解书,在当天电子送达给双方,并在微信中再次向王女士确认调解内容,充分保障王女士了解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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