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事故最高可以判死刑吗

据央视消息,2023年11月6日,黑龙江佳木斯桦南县悦城体育俱乐部发生部分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在“11·6”悦城体育俱乐部屋顶坍塌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了解到,警方已对以吴某迁为首的涉嫌造成此次坍塌事故的11名重点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
目前,当地市县两级纪委监委正在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事故无论涉及到谁,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据介绍,悦城体育俱乐部位于桦南县育才路北段的悦城广场综合体7号楼,2017年7月开始建设,2018年7月竣工,建设单位为黑龙江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黑龙江海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佳木斯三江建设监理公司,2020年7月通过验收。
该建筑所有权人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间,将场所租赁给他人经营。

设计事故最高可以判死刑吗 范文模稿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一场悲剧的诞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建筑师在建筑工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在法律条文的舞台上,建筑工程的幕后人员竟然可能会成为刑事责任的“明星”!
那么,在建筑工程事故中建筑师的刑事责任应如何判定呢?

01

什么是“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

(3)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一种责任。
涉及强制公民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权,只有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才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判定是否有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是法院的专属职能,其他任何机关不能行使,非经审判不能定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大原则与归责分类:

(1)【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任何法律:皆秉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没有任何法律要求一切从严,从新。

对建筑师而言:针对已发生(已建)但未决(未投入使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不改变功能)的情况下,设计法规应该从旧兼从轻,不应该一味从严,从新。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必须造成实害结果,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为过失犯罪。

千万别以为设计只是创意的表演,背后可是有法规的眼睛盯着你们呢!
设计是有趣的,但法规可是认真的,别让设计变成了一场“刑事责任”的犯罪喜剧!

02

建筑师可能涉嫌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①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2、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上述两个罪名均为过失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为个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工程重大安犯罪】犯罪主体为单位,追究直接负责人刑事责任。

上述两个罪名都属于过失犯罪,一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一个逼问单位直接负责人。
在这个法律版的“惊悚片”中,建筑师们的表演,究竟会成为哪一种罪名的主角,还真是一场悬疑!
但请记住,无论是哪个罪名,刑事责任的导演都是法律,永远不会给你“删档”和“重新来过”的机会哦!

03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1)犯罪主体:个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人员,含:直接从事生产人员和指挥生产的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员、车间主任等。

(2)客观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行业或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该罪。

(3)因果关系: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重大伤亡事故与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存在因果关系。

(4)量刑:达到立案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是那个在生产、作业指挥一切的风华绝代设计师吗?嘿,别把责任一直往后推,因为一旦你的设计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可是得准备好上法庭啦!
量刑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还有可能被判上七年有期徒刑!
简直比设计时的压力还大。

2、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犯罪主体: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2)客观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严重后果。

(3)因果关系: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

(4)量刑: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为两个罪名构成要件,行为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或过于自信过失,客观上造成危害后果,触犯上述罪名。

设计师们,不是吓唬你们,而是提醒:可不要因为追求速度而让工程质量“神助攻”。
在设计时,千万别让刑法来“评价”你们的作品,否则可是得为自己的设计付出超高代价哦!

04

单位领导图签中未签名是否负刑事责任

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行为与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具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对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决定权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工程建设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设计单位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施工人员。

直接人员认定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1)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致使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不符合标准,追究建设单位刑事责任。

(2)设计单位领导人员强令设计人员降低设计质量标准,仅追究领导人员刑事责任。

(3)设计单位领导与设计人员共同商议并决定降低设计质量标准,追究领导人员与设计人员刑事责任。

(4)单位领导明知设计人员降低设计标准而不予以制止,追究领导人员与设计人员刑事责任。

(5)设计人员降低设计标准而单位领导疏于监督而不知其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追究领导人员与设计人员刑事责任。
如领导即使实施监督行为,也不可能发现该设计人员私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仅追究该设计人员刑事责任。

(审图老师咨询: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中私自修改变更范围外的图纸,审图公司是否应对些负责,可以视为上述情况,审图公司不对变更范围外的修改承担任何责任)

(6)单位领导人员明知自己不具有从事工程质量方面的监督工作的能力而积极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情况,追究领导与设计人员刑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负责工程质量的领导人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领导是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决策人员,领导在涉及工程质量方面的意志实际上是单位意志的体现。

设计单位的领导,即使图签上没有你的“签名艺术”或盖章,你也得为设计的事故背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的!
总之,设计师们,创意与法规的平衡术可不是那么容易驾驭的哦,小心别让你的设计稿变成了法官的审判材料!

05

甲方、施工单位是否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甲方: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计单位: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爸爸虽然喜欢降低成本,但是他要是在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定,逼迫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导致了严重后果,可是有可能被拉进刑事责任的审判大厅!
建筑师们,对于设计要保持专业,别让甲方爸爸的“点睛之笔”变成你的“定罪之判”!

划重点:

在建筑重大安全事故中,

建筑师最多可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望各位建筑同行能从悲剧事故中汲取教训,

别让第二个“佳木斯事件”再上演。

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让设计不仅是创意的舞台,更是安全的家园!

文章来源及参考:央视客户端、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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