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欺诈?(钥匙原告消费者把车欺诈)

案情简介

原告因生活消费需要,去奥迪车4S店购买了黑色奥迪Q7 2.0T(运动)进口汽车一台,并交付全款60余万元。
4S店向原告交付车辆时仅交付了一把原装钥匙并声明:先交付一把车钥匙,另一把车钥匙待原告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号)后,到4S店进行号牌登记备案以便将来保养维修,再领取。

待原告办好车牌、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到4S店领取另一把车钥匙时,4S店称因德国奥迪厂家未及时发送另一把车钥匙、后经4S店申报,奥迪厂家已经将另一把钥匙发出,目前在途中,大概一个月左右时间能到4S店,目前不能交付第二把钥匙,并保证5日内给予一个解决方案。
”但后来始终未能交付,原告请求退车返款,4S店拒不配合。
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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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4S店在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签署的车辆销售合同,由4S店将案涉购车款返还原告,并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判令原告将案涉车辆同时返还4S店。
4S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差距太大,最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

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终认定4S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条链接

法官说

原告作为消费者,其对所购买的案涉车辆享有知情权及选择权。
由于消费者与销售商信息严重不对称,销售商排除消费者对“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信息”的知情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相悖,于法于理均无据支持。
车钥匙对车辆具有特殊重要性,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标配钥匙是否齐全,关系到车辆使用价值及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足以对其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
4S店作为销售商负有“对随车标配两把车钥匙审查核实并如实告知”的义务,并且负有证明已尽到该义务的举证责任。

现4S店不仅未举证证明已尽到审查义务,而且4S店自始至终未明确告知原告缺失一把车钥匙无法交付的事实。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4S店“隐瞒真实事实”的意图明显,应当认定4S店在销售过程中故意告知标配两把车钥匙齐全而隐瞒缺失一把车钥匙的事实,诱使原告做出购买案涉车辆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表评

本案的审结对汽车消费市场有两个警示作用:

一是消费者要善于用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消费者到4S店花钱买车本是高兴事,但在买车过程中遇到不良店家就会让消费者堵心、闹心、伤心。
消费者遇到不平事,要擅于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起诉维权,让店家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付出退一赔三的巨大经济代价,从而净化消费市场环境。

二是警告所有汽车市场从业者真正将消费者当作“上帝”。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使得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经营者不应该走欺诈的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自己,诚信经营,回归服务的本质。

来源:大连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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