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昌乐县多个路口加装“电子警察” 明年元旦正式“上岗”(卡口交通交通警察路口机动车)

对上述违法行为,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昌乐县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36、37、38、42、44、45、47、51、56条等道路通行规定、第90、99、114条等对交通违法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道路通行之规定,对以上监控设备抓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同时,要求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特别是在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另外,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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