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费谁承担?(赵某车辆维修费公司损坏)

案情摘要

(一)争议焦点

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二、案涉车辆是否因赵某不当驾驶造成损坏、赵某是否作出了同意支付案涉车辆维修费用的意思表示。

维修费谁承担?(赵某车辆维修费公司损坏) 汽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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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25日,赵某向某超跑公司租赁了某车辆,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登记表》及该登记表背面的《汽车租赁合同》。
该车辆所有权人为案外人陈某。
同日,某超跑公司向赵某交付了该车辆,赵某向超跑公司支付了7000元押金。
2022年11月26日,在赵某驾驶案涉车辆期间车辆出现故障。
后超跑公司维修该车辆,并主张赵某应支付维修费。

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一、案涉车辆故障问题及原因。
超跑公司主张,案涉车辆发动机内部打烂以及损坏,损坏程度无法维修,只能更换,该问题是暴力驾驶导致的,比如空转、起步时油门踩到底、多次不适当操控导致拉缸。
赵某确认发动机损坏的事实,但认为赵某在行驶过程中并没有暴力驾驶,并且外部也没有发生碰撞或刮蹭,该问题发生并不是赵某的原因导致。

二、维修车辆的费用。
超跑公司提供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向案外人支付43500元维修费用。
赵某对该费用不予确认,认为这是超跑公司和案外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及交易往来,赵某无法核实。

三、赵某有无作出同意支付维修费的意思表示。
超跑公司主张,赵某在2022年11月27日答应支付维修费,聊天记录内容为:赵某称“我一共在(再)拿3万3是吧”,超跑公司回复“对”,赵某回复“行,我知道了,我去凑一下”,超跑公司回复“好,下午6:00之前都可以发货”。
赵某主张只是双方协商处理车辆事故的过程,并不能确定为赵某愿意承担,赵某在之前聊天记录也一直主张车辆损坏不是自身原因,而只是赵某想与超跑公司协商处理。

案件解析

(一)判决结果

被告赵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超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汽车维修款33000元。

(二)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二、案涉车辆是否因赵某不当驾驶造成损坏、赵某是否作出了同意支付案涉车辆维修费用的意思表示。

关于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超跑公司与赵某均履行了该合同,超跑公司向赵某提供了案涉车辆供赵某使用,该车辆不属于超跑公司所有的事实,并不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

案涉车辆是否因赵某不当驾驶造成损坏、赵某是否作出了同意支付案涉车辆维修费用的意思表示的问题。
首先,赵某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汽车期间发生了发动机损坏的故障,该故障并不属于正常的损耗。
因租赁期间车辆处于赵某的控制之下,赵某主张产生损坏的后果并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赵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赵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赵某在微信中表示“我一共在(再)拿3万3是吧”,超跑公司回复“对”,赵某回复“行,我知道了,我去凑一下”,超跑公司回复“好,下午6:00之前都可以发货”。
根据以上聊天内容可知,赵某明确同意再拿33000元支付车辆维修费,超跑公司据此再购买汽车发动机进行维修。
在之后超跑公司催款的过程中,赵某亦未明确拒绝支付。
因此,应当认为赵某作出了同意再支付33000元案涉车辆维修费的意思表示。
对于超跑公司主张超出的部分维修费,不予支持。

(三)相关法律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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