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第一时间,车主们就对车辆的维修事宜向物业提出了疑问,而居委、业委会、物业三方也及时响应了车主们的担忧,表示“先维修再协商处理”并开具了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同时车主们向公安报警备案。
然而,当车主们修完车辆,再次与物业对接商量维修费用如何处置时,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告知车主,此事故应该由开发商负责。但周先生觉得这样处理结果并不合理,他认为我既然交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车损就应该由物业负责。
屋瓦掉落的部位

现场散落的屋瓦
周先生车辆的前挡风被砸
居委、物业给受损车主出具的证明
派出所出警回执
(以上图片由投诉人周先生提供)
那么,车主们的车辆维修费用到底应由哪一方来负责呢?基于周先生的陈述,我们向瑞和城街区所在的瑞和城第二居委会书记瞿钧求证事件发生时的状况及后期处置过程。
瞿钧表示,4月12日晚因大风瓦片掉落砸坏车辆是确有其事。他说,当天晚上掉落物共砸到了13辆车,5月18日开发商协调原建设单位将有安全隐患的瓦片进行移除时,再次发生瓦片掉落砸伤1辆。这些车辆的受损情况都由物业进行了登记并拍照取证,事后移交给了业委会,后期由业委会统一协调处理。
之后,居委会还召集并牵头召开会议,会上,居委、业委会、物业和开发商及原建设单位等各方达成了统一意见:考虑到小区虽刚过质保期,但尚未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受损车辆维修费用由车主的车险赔付,原建设单位出资适当补偿。
补偿标准为:1、补偿费用原则上为受损车辆维修发票的一半,即补偿车辆维修进保后来年保费增加部分;2、车主需出具正规汽车修理厂的维修发票;3、维修部位应明确属于被瓦片掉落砸坏,并与登记的车牌相符;4、开发商及原建设单位委托小区业委会具体负责与受损车主的对接和补偿。
截止7月23日,14辆受损车辆中已有11位车主与业委会达成补偿协议,即按照维修发票的50%进行补偿(费用由业委会先行垫付),剩余3位车主还在洽谈中,这其中就包括投诉人周先生。
在6月份达成协议的部分车主
那么这个由总承包方承担补偿的协议,作为负责处理此事的业委会是如何考量的呢?我们联系到了瑞和城二居委汇延路59弄小区的业委会主任余根发。他在采访中坚持认定:这次的瓦片掉落是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虽然现在开发商认为五年质保期已过不承担赔偿的责任,但事实是屋顶的瓦片被风吹下来了,何况现在质保期虽过,但相关资料都未移交,所以这个责任就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同时他认为,物业公司在此事件中只承担配合收集证据的责任,不用承担车主的维修费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建筑质保期”已成为此事件的核心。那么,是否完成移交手续能不能成为开发商该不该负责的依据呢?就这个问题节目组也咨询了相关职能部门,区建管委给出的答复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用承担责任。如过了质保期,那要看是否属于质量问题,这需要受损方来举证。
那么,本次事件中的责任主体到底是谁?受损的车主又该如何维权呢?
本期点评嘉宾: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张原律师提醒事件的各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中对于侵权责任主体的规定非常明确,那就是该建筑物所有人(业主)和管理人(物业公司)。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建筑物所有人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案向开发商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控制着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通常情况下脱落、坠落与管理及维护过程中存在过错有关,被侵权人很难取得侵权人存在过错的证据,所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是公平的,也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所有人、管理人已经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做好防护措施却依然无法阻止瓦片被吹掉落的,一般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如果未能采取有效的加固或移除措施,导致坠落造成损害后果的,则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目前“补偿车辆维修进保后来年保费增加部分”的方案,张律师也指出了其中存在有另一法律问题:虽然车辆维修可以进保,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作出赔付后,将依法获得对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有权向管理人,也就是向物业公司进行追偿。所以她认为目前的这份解决方案并不妥当,建议由专业的律师介入,再次对补偿的执行方式进行完善。
综合张原律师和建管部门的意见,我们能清楚地了解到,这件事情的责任主体,开发商是一方,业委会和物业也是一方。既然之前几方能够坐下来进行协商,那么也希望接下来各方能秉承妥善解决的原则,依法合规合理稳妥地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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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晶
编辑:金晶、郑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