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气用户是燃气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提高燃气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不锈钢波纹管以及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连接管两端用管卡固定,防止脱落,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等。
(二)使用燃气过程中应注意开窗通风,且人不得远离,以防引发意外事故;用气完毕立即关闭燃气具阀门和表后阀门。

(三)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使用肥皂液检查是否存在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管道阀门和燃气具阀门,立即开窗通风,严禁在室内开关电器、接打电话、使用明火火源,并迅速到室外拨打燃气公司报修电话。
(四)及时更换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橡胶软管容易老化、腐蚀及破裂,需及时更换为不锈钢波纹管;室内加装燃气报警器和切断阀。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占压、覆盖燃气管道,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毁坏、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线。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气源要求、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设施。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计量装置。
(五)盗用燃气、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六)厨房使用燃气时,同时使用其他火源。
(七)无故阻挠燃气公司人员对燃气设施的检验、抢修和维护更新。
(八)其他危及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房屋出租人有责任向承租人告知燃气安全使用要求,并对提供的燃气燃烧器具等燃气设施负有管理责任。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管道燃气运行安全可靠。
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检、安检中发现存在较大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法规规定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予以临时停气处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特此通告,望广大用户相互转告。燃气公司24小时报修电话:济宁潜能燃气有限公司:0537-7267111、7262811山东鸿奥燃气有限公司:0537-7210877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信息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