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掌握相关情况后,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郑先生表示只认可清单中4000元的费用,超出部分系修理厂未告知即自行更换的,坚持要求修理厂将超出部分的原配件换回;修理厂负责人表示,自己与郑先生也算旧识,因为郑先生的车之前也是放在这里维修保养。而此次维修,郑先生叫我把他车维修好就行,说“你替我看着办就行了”,后来增加的项目电话一一沟通,郑先生也都认可了,至于4000元之外的部分是车辆发动机的问题,里面更换了很多配件,这部分更换之前确实没有跟郑先生沟通。面对郑先生的要求,修理厂表示很无奈,如果将发动机的配件重新更换回老配件,工时需要2-3天,这工时费必须郑先生支付。郑先生不认可。最后经过调解,双方在总维修费用上做出让步,将总维修费用调整至6300元,双方握手言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浙江省机动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在机动车维修前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相关价格信息,书面出具维修所需项目和费用清单,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在车辆维修过程中需增加的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交付时间的,应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本案中,修理厂未告知消费者,擅自增加维修项目,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拟对机动车进行维修时,务必选择明码标价、合法经营的维修单位,在维修之前应当要求维修单位提供书面的维修清单予以确认,避免消费纠纷和消费陷阱。 来源 | 玉环市消保委 速看! “双减”消费警示14:遵循教育规律和孩子成长规律 谨慎报名学科类培训机构 喜报|热烈祝贺浙江10家消保委组织,13名同志获中消协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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