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来无照店家维修
修车师傅违规操作身亡
2016年7月10日下午2时许,韦某驾驶一辆拖车搭载挖掘机,前往马山县林圩镇大塘村六桥屯一工地,进行渠道开挖作业。就在即将到达施工路段时,车辆突发故障,韦某遂拨打某汽车修理店负责人何某电话,请其前往事故点维修。

何某来到事故地,经其查看,发现是车辆气管漏气导致抛锚,双方约定修理费 200 元。此后,何某欲俯身往车底查看情况,但由于气温过高,水泥路面较热,他于是提出,让司机韦某驾驶挖掘机勾举拖车车厢。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司机韦某按要求照做,何某将随身携带的木头放置在拖车左大梁与副梁之间夹角处进行支撑。韦某对此心有余悸,询问:\" 木头能否顶稳?\" 何某回答:\" 没有问题。\" 就在维修过程中,何某发出一声喊叫,拖车重重压在了他的身上,何某死亡。
法院一审判决:
车主自行担责 20%,判赔 12 万余元
案件在马山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何某于2008年年底取得汽车修理工职业资格, 并在2013年9月1日起,承租某汽车修理店,但该修理店一直未取得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
马山县法院一审指出,何某作为汽车修理店负责人,未取得维修资质,就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此外,其虽然已取得汽车修理工职业资格,但在实施检修过程中,未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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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韦某将故障车辆交给没有维修资质的汽车修理店修理,且要求何某到达缺乏维修条件和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车辆故障地点进行维修,定作事项存在瑕疵和安全隐患,其未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存在选任和指示上的过失,其过失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马山县法院一审判处何某自行担责80%、韦某承担20% 的民事责任。司机何某需要赔偿死亡赔偿等各项,共计 124426.6 元。
法官说法:
维修先看对方资质,避免由此产生风险
法院一审判决后,司机韦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
韦某将车辆维修项目交给没有维修资质的汽车修理店进行维修,且要求修理店负责人何某到缺乏维修条件和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韦某已经预见到何某的修理行为存在安全风险,其不但没有有效预防风险发生,反而根据何某的要求,配合何某勾举车厢,因此韦某对本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市民为了贪图方便,而将车辆、电器等设备交给没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店或人员修理,在维修过程中或者维修后,造成车辆、电器、设备损坏、人员伤害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官建议,当车辆、电器等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请正规的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维修,这样不仅维修质量和人员安全有保障,也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