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近日,璜泾镇通过“综指中心大数据智能分析平台”和“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分析研判,发现某金属制品企业存在安全风险,执法工作人员随即前往现场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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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实

以案示警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范文模稿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该单位一员工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现场工作人员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发现该名员工未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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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责令该企业无证焊工立即停止焊接行为,并结合裁量细则,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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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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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贴士

电焊气割作业“十不准”

(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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