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袁州区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 四人获刑(被告人废机油四人万元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根、江某生、彭某、江某兰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各自在宜春城区及周边收购废机油。
2019年9月2日,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回收废品及相关业务,每人投资3万元,各占25%的股份。
四人分别在宜春城区及周边的汽车修理店和汽车4S店用自制的抽油泵对废机油进行回收。
截至2020年5月,四人总共收购废机油810余吨。

  被告单位江西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废机油主要是由被告人江某生负责回收。
2017年至2019年,江某生在江西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共收购废机油20余吨,销售金额为428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根、江某生、彭某、江某兰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处置废机油810余吨,给当地的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单位江西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被告人江某生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其提供、销售废机油20余吨,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鉴于被告人江某根、江某生、彭某、江某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均为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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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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