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3月28日15时47分许,唐某某(男,45岁,越城区人,某汽车修理企业负责人)驾驶浙D317MX宝马牌小型轿车,与高某某(男,26岁,河南人,某汽车修理企业员工)一起,沿中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15时52分,车辆行至中兴南路骆家葑村附近时,与东侧的机非隔离侧石发生碰撞后起火燃烧,致使车内唐某某、高某某不幸身亡。
经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事发道路限速为70km/h,事故车辆当时实际时速为138~147km/h;已排除驾驶人唐某某酒驾嫌疑。事故起因为唐某某在雨天驾驶车辆时,超速行驶,操作不当所造成。
目前,该事故正在依法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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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贾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