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如下
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举报范围和奖励额:
(一)举报下列行为,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的,参照处罚金额,全额奖励举报人。
1.在市域内销售燃煤的;
2.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
3.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个人;
4.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的;
5.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
6.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的。
(二)举报下列行为,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的,参照处罚金额,50%奖励举报人。
1.违反控制施工扬尘相关规定(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 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的;
2.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单位;
4.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
二、举报方式
拨打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312-3852625;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2:30-17:30;
举报资料发送邮箱:zzdqbjb2018@163.com。
有关部门负责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奖励方法
(一)采取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以下内容:
1.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2.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
3.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4.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照片和视频材料等。
(二)奖励原则:
1.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的举报人(以大气办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3.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积奖励金额;
4.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若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 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三)举报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可根据协查情况适当增加奖励金额,协查包括以下方式:
1.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2.带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3.以其他方式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四)市大气办每季度对奖励举报案件进行梳理,提出奖励建议,经市政府审批后发放,并在奖金核定后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2.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4.举报前媒体已经曝光的;
5.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6.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四、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财政部门拨付给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举报奖励专项费用中单项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五、奖励发放方法
举报奖金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举报人自接到大气办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本人本市借记卡(非信用卡)到市大气办办理领取奖金相关手续(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举报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应当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清晰复印件,并提供 举报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逾期不提供个人信息的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兑现奖金。因举报人提交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文章转自:涿州广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