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应由谁承担?(电动汽车赠送责任赠与承担)

这不,石家庄市正定县的吴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子,售楼方赠送的电动汽车开回家没多久就发现了质量问题,卖车的商家人走店空,售楼处也推脱责任,为维修这辆电动汽车,吴先生可谓是“跑断了腿”。

2020年,吴先生的儿子大学毕业并在县城找了份稳定的工作,他便想着为儿子买套房子。
当时,正定县城某房地产公司售楼处为达到促销目的,承诺购房交全款,就赠送一辆价值万余元的电动汽车。
经不住销售人员的反复劝说,吴先生看好房子后便交了全款,随后将电动汽车开回了家。
没两天,“喜提新车”的高兴劲儿还没过去,车就“趴了窝”,怎么也开不动了。
一检查发现,这辆电动汽车不仅电路有问题,几个轮子也有毛病。

由于电动汽车是房地产公司购于正定县某电动汽车销售处,发现问题后,吴先生便多次电话联系该销售处商量维修事宜,然而电动汽车销售处始终推诿,不予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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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商讨未果,吴先生决定前往该销售处讨要说法,而到达销售处后,吴先生却傻了眼。
偌大的商铺,早已人走楼空。
据周边商户说,该电动汽车销售处因为经营赔了钱,几天前已经搬离。
当吴先生再次拨打销售处的电话时,已是无人接听状态。

售楼处赠送的电动汽车出问题,如今电动汽车商家跑了路,房地产公司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讨要说法,吴先生拨通了售楼处的电话。
但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解释称,他们以售楼赠车的方式赠送的电动汽车属于白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应该由电动汽车销售处负责,与房地产公司再无关系。

听到这样的答复,吴先生很是无奈,他向报社打来电话,询问以促销的方式送出的电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究竟应由谁负责。
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马红岩律师。

马律师认为,买房赠送电动汽车的行为属于附义务的赠与,赠送的电动汽车有质量瑕疵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与电动汽车销售商相同的责任,即需要承担维修等瑕疵担保责任。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作为售卖方,电动汽车销售商理应承担责任,负责维修或者更换,并赔偿其他损失。

其次,在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所赠送的电动汽车的质量有约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在赠送电动汽车时有保修承诺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损害赔偿的责任。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所赠送的电动汽车有质量问题时责任该如何承担的,则需要判断赠送电动汽车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还是附义务的赠与。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因此赠与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了责任承担的主体。

若房地产开发商赠送电动汽车并不以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为前提,则赠送的电动汽车有质量瑕疵不能使用时,房地产开发商不承担维修等瑕疵担保责任。

若房地产开发商赠送电动汽车是以购房为前提的,该赠送行为则属于附义务的赠与,赠送的电动汽车有质量瑕疵的,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承担维修等瑕疵担保责任。

结合本案,房地产开发商赠送电动汽车并非无偿赠与,而是以客户全款购买房屋为条件。
因此该赠送行为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与电动汽车销售商承担相同的责任。

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额,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以赠送的方式刺激客户的购买欲望,赠送的商品质量也是参差不齐,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领取赠品时,也要注意赠品的质量,避免因赠品质量问题造成其他损失。

供稿 : 河北法制报

编辑: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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