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共建生态文明潮阳,机动车维修业危险废物列入管理对象,区环保局、交通局已于7月31日召开规范机动车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会议,会上明确了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项规范和业主责任,违反者将依法被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现再次强调,请机动车维修业注意。
一、相关要求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重点要做好“六个ー”:“一个管理计划”,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危险度物申报登记;“一份收集处置协议”,与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协议,依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一间规范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硬化,做到防腐、防渗、防泄漏,或者采用专用的密闭危险废物贮存容器贮存;“一本记录合账”,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情况并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报登记,网上填报电子转移联单;“一名责任人员”,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一项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和危险废物产生、流转、贮存及转移等环节环境管理要求。

二、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于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条款,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擅自瞒报危险废物转移数量或变更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等弄虛作假行为,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五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逼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7条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数量达到三吨以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尚未列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整理、编辑:潮阳发布
素材来源:区环保局、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