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汽修企业的一封信(废气排放密闭汽修臭氧)

你们好!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市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明显提升。
这其中离不开各位企业家的积极付出,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鼎力支持!

但与此同时,夏季臭氧污染日益凸显,特别是每年的5—9月份。
当臭氧浓度超过一定限值时,就会造成光化学烟雾污染,光化学烟雾会使人眼睛发红,咽喉疼痛,呼吸憋闷、头昏、头痛,也可能会使区域内的植物枯死或者农作物减产,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小影响。
科学研究表明,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体物,减少VOCs的排放能够有效减少臭氧生成。
作为汽修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是应尽的社会义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现向全市汽修企业提出如下倡议:

一、加快源头替代

致全市汽修企业的一封信(废气排放密闭汽修臭氧)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源头替代是VOCs治理最彻底、最有效的手段,不仅降低企业治理耗能和管理成本,更能从根本上减少VOCs排放。
建议汽修企业采用水性低VOCs含量涂料,采购、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GB/T38597-2020)等标准的合格产品,即汽车修补用涂料底色漆、本色面漆VOCs含量限值≤380g/L。

二、加强过程管控

(一)涂料、稀释剂、胶黏剂、固化剂、清洗剂等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密闭空间,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的转移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
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二)存放过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密闭,保持密闭;废溶剂、废吸附剂、沾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

(三)调漆工序应在专门的调漆室内操作,腻子填平、喷烤漆和烘干工序在专门的喷烤漆房内操作,调漆、烘干等工序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喷漆房应采用密闭收集,为负压状态;调漆间采用集气罩收集的,产生VOCs的最远处风速应达到0.3米/秒。
废气收集集气罩不能有破损、管道不能漏气。

(四)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在生产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结束后停止;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五)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VOCs浓度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VOCs浓度任意一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

三、强化末端治理

汽修企业应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一般情况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长期停产或是用频率很低的除外),活性炭购买发票、填充量、更换记录、碘值报告等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采用等离子和紫外线氧化技术(一般为低温等离子和UV光氧)工艺的,应及时检查更换紫外光管,确保镇流器等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台账记录。
排放限值应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苯排放限值不超过1mg/m3、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限值不超过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不超过50mg/m3,鼓励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汽修行业)要求。

四、提升管理水平

汽修企业应加强涉VOCs物料使用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工作人员减少VOCs排放的意识,养成即用即盖、不在非密闭空间进行涉VOCs物料的操作、按规范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按规定记录各项台账信息的习惯。
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巡查,提醒工作人员强化减排意识,建立原辅材料购买、使用、管理台账,定期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记录VOCs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信息,如废气收集系统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吸附剂/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关键运行参数,确保规范地进行记录和保存,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五、按期开展监测

按规范要求对有组织排气筒VOCs浓度,对厂界、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等进行监测,严格执行DB41/1951-2020等相关控制标准和排放标准,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管控,确保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符合排放限值要求。
已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六、开展错时生产

VOCs在高温以及光照辐射的共同作用下,会催化生成臭氧,阳光照射越强烈,臭氧生成越多。
因此,汽修企业应严格落实夏季差异化管控要求,避免日间开展涉VOCs工段作业。

七、严格督导执法

在夏季5—9月期间,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将组织人员加强对全市汽修企业的指导帮扶、监督检查。
对第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给予一周的整改时间进行整改;对第二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将移交执法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第二款“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位汽修企业家,蓝天白云是我们共同的需求,臭氧防控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遏制夏季臭氧污染,让蓝天白云常在!
我们将继续做好汽修企业服务,积极组织交流培训,持续开展指导帮扶,严格实施监督检查,帮助汽修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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