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立刻联系了沾益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起长达5年的旧存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申请人领款)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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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5日曲靖市沾益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授权某物业公司,将坐落于沾益区小河底某商铺第20幢4、5、6号房屋出租给庄某,租期五年,至2015年4月25日止。2011年曲靖市沾益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授权人及庄某均知情的情况下将所租商铺出售,并告知承租人庄某租期届满收回房屋。庄某在未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及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房屋转租给董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曲靖市沾益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将庄某、董某以返还原物纠纷诉至沾益法院。
沾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由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沾益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沾益区小河底某商铺第20幢4、5、6号房屋并按每天91.2元的标准向沾益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15年4月26日至实际搬出原告铺面日止)。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董某未按时履行义务,曲靖市沾益区某房地产于2016年1月13日向沾益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董某于2016年3月18 将占用的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因董某没有履行房屋占用费的能力,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于2016年7月4日向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依法对被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直到今年12月17日,董某终于因被列入失信名单导致生活不方便而主动提出把欠款付清。
法官有话说
该案的执结是失信限高措施发挥作用最好的例证。在此,劝诫所有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一旦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将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你的生活很不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