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某驾车到某公共充电桩准备充电时,发现另一市民霍某的电动汽车占用车位却未充电。气愤之下,李某使用砖头将霍某汽车玻璃砸坏,之后离去。霍某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找到李某,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随后,霍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营运损失费等多项费用。
法官认为,霍某把车辆停放在充电桩车位却不充电,行为确实不妥;李某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最终,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和积极调解下,李某当场赔付霍某4000元,霍某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解决问题。本案中李某本可以拨打114挪车电话,却采取损害他人财产的过激行为,把“有理”变“违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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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倩
来源: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