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维兴与庹修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庹修义,男,1982 年08 月22 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大沟村新村组34 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0822。

未履行标的42539.9元,执行费538.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0)黔0303执157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遵义道桥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昭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昭,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坝固泊宁高级中学集体户,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780211。
未履行标的4614687.73元,执行费48547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10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16)黔0303执1462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义刚与徐志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志国,男性,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还房4号楼4号1层,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01008。
未履行标的80000元,执行费1100.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1)黔0303执1816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长华申请执行杨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何光富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晖,男,苗族,1978 年9 月1 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129 号附04 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80901。
未履行标的875014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2115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10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法院对举报人的身份
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
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
0851-28669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