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邹平市有奖举报受理部门检举、揭发邹平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奖励细则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
根据环境污染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
(一)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1.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灰浆、石灰、石膏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的;
2.在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物的;
3.建筑、市政工程、道路等施工扬尘污染的;
4.低速载货汽车等高排放、冒黑烟车辆进入城市建成区的;
5.焚烧秸秆、枯枝、树叶、杂草、垃圾、沥青、橡胶、塑料和建筑、装修等废弃物的;
6.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和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二)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奖励: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2.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土石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3.销售环保不达标煤炭的;锅炉、窑炉等设备燃用环保不达标煤炭的;
4.违法将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转让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的;
5.行政区域内违法存在燃煤锅炉、炉窑、燃煤茶浴锅炉、燃煤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污染环境的。
(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1.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进行喷漆(涂)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气体作业的;
2.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实施错峰生产或限产停产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执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而擅自生产的;
4.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企业有违反环境违法行为的;
5.企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环境的。
(四)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0-30000元奖励:
1.违规建设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造成环境污染的;
2.企业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3.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
4.利用槽车、暗管、渗坑、渗井或其它方式逃避监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6.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
7.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8.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
(五)以上(三)-(四)项违法行为由规模以上企业发生的,给予举报人30000-300000元奖励。
举报受理方式
(一)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统一管理。有奖举报电话:0543—8338596。受理举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二)举报人为实名的应提供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对匿名举报的需留存奖励兑付密码;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明确说明和提供违法情况的证据或线索(相关照片、视频)。
(三)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共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处理;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严厉打击蓄意虚假举报
在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基础上,严厉打击捏造或歪曲事实、虚假恶意举报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等行为。对恶意举报、虚假举报,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在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曝光;对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奖励资金兑付办法
(一)对举报线索按照“谁受理、谁核实、谁处罚”的原则,由第三方服务单位统一受理,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将受理举报分发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自查证属实之日起15日内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指挥部办公室。
(二)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后15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兑付密码,前往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指挥部办公室领取奖金。
(三)有奖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由查实违法行为的被举报企业或行为人负担,县财政设立有奖举报资金作为保障有奖举报资金的缺口补充。
有关要求
(一)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监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不属于本方案奖励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本方案由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