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办法》共21条,分总则、注册申请、审核批准、继续教育与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
《办法》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实行告知承诺制,全程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4种类型。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大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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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的,通过专业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注册专业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注册的,需继续执业的,申请注销注册专业,办理重新注册。
《办法》还对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的11种情形和不予注册的12种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发生执业单位变更等4种情况的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目前,我区已全面实现二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及注册审批系统一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