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谁来赔?(车辆李某被告保险公司维修)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3日,李某华驾驶的小汽车与许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但双方在车辆维修、赔偿事宜上产生了分歧。
协商未果,许某便将李某华和其车辆投保公司一起诉至法院。

原告许某诉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其有急事,在交警在场并相信被告李某华所称车辆购买全险的情况下,自行驾车驶离了现场。
后将事故车辆送修联系对方保险公司时,才得知被告李某华只购买了交强险。
因被告李某华拒绝赔付,其只能先行向维修单位支付了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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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被告李某华及其保险公司拒不予认可原告许某主张的车辆左前大灯维修费用,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华及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3000元。

被告李某华辩称:原告许某未确定车辆损坏情况、未报保险的情况下自行离开事故现场,涉案车辆送到维修公司的时间不详,后又自行拆解车辆左前大灯,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故应各负其责,各修各车,不应由其支付这笔费用。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修理车辆前,应与事故相对方及相关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定损,或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确定维修内容和修理费用。

本案中,双方对事发后协商过程各执一词,结合事发时照片,车辆左前大灯下方有刮擦痕迹,左前大灯无明显破损情形,但也不能排除大灯内角出现损坏;原告许某提交的维修单位员工与保险公司定损员的聊天记录中显示15日上午已拆除左前大灯下方保险杠,其诉称被告李某华是16日下午到场,被告李某华辩称是15日下午到场,但不论被告李某华是15日下午,还是16日下午到场,原告许某已于15日上午对车辆进行了部分拆解,至于被告李某华到场时车辆处于拆解状态,双方均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法院亦无法查实,但可以认定双方在车辆损失情况及维修事宜发生争议后,均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现车辆已完成修复,无法对车辆进行鉴定,双方都有过错。

结合维修工单等证据,法院对维修费用26000元予以认定。
原告许某径行对车辆进行修复,其直接处置行为导致车辆受损情况以及维修费用难以确定,且车辆维修一般以修复为原则,其不能证明左前大灯内角脱落属于必须更换大灯情形,应自负部分费用,故法院酌情认定自负13000元,折抵后,维修费用13000元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即被告李某华承担6500元。
被告李某华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2000元,超出范围4500元,由被告李某华承担。

据此,天心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许某维修款2000元,被告李某华支付原告许某维修款45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各自的保险公司勘察现场,由保险公司在合理期间定损,并提供修复方案。
如双方分歧较大,或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间定损并指定修复机构,车主可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及修复方案进行评估,法院对修复费用予以认定,但相对方能提供充足证据推翻鉴定机构结论的除外。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定损,车主也未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而是径行对车辆修复,其直接处置行为导致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评估已修复车辆的当时损失情况,应自负部分费用。

转自:天心区法院

来源: 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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