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15日晚上20时15分许,陈某驾驶红色永久牌未悬挂车辆号牌以电力为动力驱动的三轮车,沿蓝田县华胥镇家具工业园新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岗路与聚财路路口时,被勤民警查获其饮酒后驾驶红色永久牌未悬挂车辆号牌以电力为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后经陕西西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陈某血醇含量为99.84mg/100m1,陈某血醇含量超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蓝田交警对陈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案立案侦查。
很多人误认为只有饮酒后驾驶汽车、摩托车才是酒驾,其实不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驱动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综上可知,以电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用于人员乘用或运输物品的轮式车辆,其相关参数不符合“非机动车”的国家技术标准。陈某醉酒后驾驶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后轮为驱动轮,其结构能够载物或人,以60V车载可充电蓄电池为驱动电源,650W电机为动力,该车无人力骑行功能,右脚踏板实施后轮制动,依据GB7258一2017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定,陈某驾驶的永久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构成危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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