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信息您知多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纳税调增;如果您单位是房地产企业,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作为成本扣除项目。

那么,单位在接收建筑服务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建筑服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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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3号公告规定,建筑服务发生地,地址具体到县(市、区)即可,如济南历下区、青岛市南区、聊城东昌府区等,没必要填写到具体到公司院、厂区,这种填写,要么太具体没按文件规定执行,要么未能体现行政区域,只写公司院内或公司厂区,均不符合23号公告规定。

2、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23号公告未具体规定,建议以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为准。

3、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均要求在备注栏注明上述信息,我们很多纳税人认为,只要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就没有错,这种想法要不得,税务大厅仅仅是履行代开发票职能,纳税人仍然是服务提供方,发票的开具要求并不因是代开而区分对待。
纳税人在填写代开发票信息表时,应该按税收规定将代开信息填写齐全,不要认为税务大厅的工作人员都懂税收政策。

4、非建筑服务的发票不必填写上述信息

23号公告规定,只有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非建筑服务的发票未做要求,既然没有税收文件规定要求非建筑服务的发票在备注栏填写上述信息,则就不应填写,否则属于画蛇添足。

那么,哪些属于建筑服务?

根据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对营改增项目的注释规定:建筑服务的范围按以下规定判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所以,在判断上游单位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建筑服务时,应按照36号文件规定的上述5项范围判断。
我们许多纳税人在实务执行中,有时候过于谨慎,认为只要是采购的对象是用于施工工程,均要求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比如从钢材商贸公司采购的钢材、从水泥公司采购的水泥,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等等非建筑服务,也要求在备注栏注明上述信息。
在此,威德税务确信的提醒大家,此类非建筑服务的发票,备注栏无需注明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否则,真就属于画蛇添足,本来规范的发票变的不规范,取得不规范的发票就带来上述描述的税收风险。

另外,提醒我们纳税人的是,纳税人提供清包工建筑劳务,根据36号文件规定,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因此清包工同样属于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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