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只有维修发票可以证明车损赔偿金额吗?是否要鉴定?(举证责任修理厂车主发票鉴定)

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

某三线城市,一五菱小汽车在由辅路向主路并道时,与正常行驶的卡宴相撞。
经交警认定,五菱汽车为全责。
遗憾的是五菱汽车没上商业保险。

交通事故中只有维修发票可以证明车损赔偿金额吗?是否要鉴定?(举证责任修理厂车主发票鉴定)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事故发生后,卡宴被拖到附近的修理厂A处维修。
由于没有保险,双方约好第二天一起派人现场拆车定损。
第二天卡宴车主未与五菱车主协商,将车辆转移至B修理厂进行维修,双方也未就后续维修事宜达成一致。
后经B修理厂维修,一共花费22万。
五菱车主大呼冤枉,认为卡宴车主修车存在猫腻。

【一审】

后卡宴车主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等证据。
一审过程中,法庭向卡宴车主释明是否要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卡宴车主明确拒绝。
法庭又询问五菱车主是否申请鉴定,五菱车主也表示拒绝。
于是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理由是:

卡宴车主不服,提出上诉。
由于是亲戚家的事情,二审找到了我接手此案。

【二审】

二审过程中,法官组织了一次谈话,询问各方是否申请鉴定。
卡宴车主仍明确表示拒绝,五菱车主也以费用太高为由拒绝申请(家庭确实较为困难,无力承担鉴定费)。
法官最终表示:“卡宴车主提供的维修发票,已经完成了对车辆损失的初步证明责任;现释明被告,是否对车辆损失提出鉴定,如果不申请,将依法裁判。

面对这样的释明,该如何处理?这就等于是下最后通牒了,不申请鉴定大概率就会败诉。

【分析】

案子发展到这一步已经很清楚了,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车损的证明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只有维修发票能否作为定损依据?

经过检索当地法院类似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两种情况都有。
有的法院认为维修发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有的法院认为应当以鉴定为准。

对于一审来说,法庭认为只有发票,且金额高、被告不认可,经释明后原告仍不申请鉴定,认为原告的举证证明责任未完成,遂驳回诉请。
于法于理完全没毛病。

对于二审,无非几种处理结果:一是维持,二是发回,三是改判。
从定分止争的角度来讲,维持和发回都是不经济的,最高效的办法就是鉴定后直接改判。
为了能推动鉴定程序,二审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五菱车主。
这么分配也不能说错,也是有道理的。

一审、二审之所以作出不同的认定,抛开人为干扰因素外,我觉得二者都是有道理的。

【应对】

所以面对二审法官的释明,我们不敢懈怠,赶紧申请鉴定,先把程序稳住。

由于我们高度怀疑B维修厂存在猫腻,考虑到二审分配举证责任的理由就是维修发票,那我们就从发票入手,做了以下三件事:

1、申请二审法院向B修理厂调取维修记录;

2、向工商、税务部门举报B修理厂乱开发票;

3、同时对B维修厂提起诉讼,以消费者知情权为由,要求修理厂提供维修档案、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等。

之所以选择起诉修理厂,是因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对修理厂的管制规定。
这就涉及另外一个案子,以后有机会单独拿出来再写,起诉修理厂的本质也是请求权方法的运用,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公众号领取诉状。

起诉B修理厂的案子立案后,我们立马申请二审中止审理。
二审法官也同意了中止审理的请求。
起诉修理厂的案子,法庭通知被告提供证据,已经确定了证据交换的日子。
在这过程中,修理厂托人来调解,最终在证据交换的前一天,以3万元达成和解。
二审出具调解书,案结事了。

【复盘】

案子很简单,之所以拿出来分享,是这个案子的典型之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很有参考意义;也想借此案的办理过程分享一下办案的逻辑思路。

举证责任是诉讼中核心的核心。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它是自证明责任的观念产生以来一直可以与举证责任概念完全等同和互换的一个概念。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而可以数次反复,因此它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因此它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它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它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卡宴车主承担。
之所以我们在二审中申请鉴定,是因为法官认为卡宴车主的发票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需要由我方进行反证,故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我方。

了解了举证责任,就能明白整个诉讼的走向。
由于本案的命门就是发票,那我们就直接以发票入手:把案外人引入诉讼中,要求维修厂举证发票的合理性,这就等于我们把举证责任又转移到了修理厂。

办案不光是法律上较量,更是人性的较量。
试想一下,如果你修车过程中,让修理厂老板给你多开了十几万发票,结果惹来一身官司,你作何感想?是死磕到底还是息事宁人?我们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另辟蹊径,对修理厂下手,最终取得非常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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